【维城往事】唐人街的烟花柳巷


维多利亚的唐人街,是加拿大最老的唐人街,也曾是最繁华的。

1.6 万人住在这一片,鸦片厂、廉租房、还有一条你可能想不到的巷子。

烟花柳巷,就在市中心的大街上,明亮得让你意外。


▌ 飞龙巷里别有洞天

唐人街有一条巷子,叫飞龙巷,联通 Fisgard 和 Herald 两条街,入口极窄,走进去却别有洞天。

最早这里是两栋楼:红色的是妓院,蓝色的是华工出租房。

1911 年,Quan Yuen Yen 和 Joe Gar Chow 从 Michael Hart 手里将这块地买下,在中间开发了一片廉租房,专供华工居住。

注意——这已经是加拿大开征每人 $500 人头税之后了。


▌ 为什么男人那么多,女人那么少?

那个年代,来加拿大的华工,99% 以上是男性。

出洋是去挣钱的,不是安家的,很少有人带家眷。于是,唐人街的性别比例极度失衡,女性稀少到几乎看不见。

这种失衡,是妓院存在的现实土壤。


▌ 为什么妓院合法?

加拿大对卖淫的看法,最早承袭自英国。无论是莎士比亚的戏剧,还是圣经的记载,卖淫一直被认定为不道德的行为。

但”不道德”不等于”违法”。

1900 年前后,加拿大对妓女最严厉的惩罚,不过是”赶出城外”。 唐人街的妓院,算不上违法,只算”有伤风化”。

当时社会真正担忧的,不是法律问题,而是公共卫生问题——性病的传染。梅毒、淋病在当时既无抗生素可治,传播又极难控制,才是让政府头疼的核心。娼妓本身,在法律上几乎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。


▌ 只管卖,不管买——这逻辑说得通吗?

这里有几个问题,值得想一想。

卖淫缺了嫖娼,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事。为什么歧视的对象只是卖淫,不是嫖娼?

从《人权和自由宪章》(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)的角度看,卖淫可能是自由自愿的选择。真正有罪的,应该是通过金钱来剥削、压迫他人卖淫。

那顺着这个逻辑推下去——出钱嫖娼的嫖客,和坐收渔利的老鸨,才应该是有罪的,不是吗?

妓院存在的本身,就是通过雇佣、威胁、要挟,迫使人卖淫——这,才应该是违法的。(参考资料 en.wikipedia.org)


▌ 法律终于拧过来了

直到 1972 年,加拿大才开始正视这个问题。

根据最新的 2014 年法律只有嫖娼是违法的。 卖淫本身不犯法,但不可以在街上揽客,不可以公开招徕,不可以开妓院。雇佣、胁迫、诱使他人卖淫,属于违法。

换句话说:开妓院是违法的。


▌ 脱衣舞呢?

根据同一套法律逻辑,脱衣舞(Strip Dance)是合法的。(参考资料 redlightcanada.com)

但观看表演必须作风正派(Well Behaved),不可以拍照。

有人会问:脱衣舞厅不就是在招揽、雇佣吗?

不是。脱衣舞厅有严格规定,一旦发现嫖娼行为,执照立刻吊销。所以——不要问表演者要电话号码。


“黄赌毒”,并不是中国人的发明,但东西方对这三样东西的理解,却完全不同。

上一期讲了”毒”——维多利亚与鸦片,从合法到禁绝,用了一百年。

这一期讲了”黄”,历史比你想象的更复杂,法律比你预想的更晚才改变。

下一期,我们聊聊维多利亚早年间的赌。